1.在行政案件中,行為人與被侵害人因民事糾紛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情節較輕的,雙方當事人和解後,可以申請撤銷案件。
二、在刑事案件中,因民事糾紛引發的,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財產的犯罪,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達成刑事和解協議的,也可以申請撤銷案件。但是,是否許可,由公安機關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七十七條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則,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保障未成年人行使訴訟權利和獲得法律幫助,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法官、檢察官和偵查人員承辦。
第二百七十八條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
第二百七十九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可以根據情況,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