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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舉報詐騙不需要和嫌疑人核實嗎?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詢。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

審查起訴階段的結果是,檢察院決定不起訴或者提起公訴。因此,在審查起訴階段承擔辯護人職責的律師,最大的成就就是成功說服檢察院對證據材料有限、法律知識熟悉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對指控、犯罪情節、定性輕微的犯罪嫌疑人作出起訴決定,或者作出取保候審決定。成功說服檢察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作出不起訴決定,是非常成功的辯護。

在審查起訴階段,辯護人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證據,但只有在偵查階段不允許核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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