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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避險在法律上是如何認定的?是否有壹定的標準或程序?行政法中有緊急避險的規定嗎?

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危險的侵害,不得不采取緊急避險行動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緊急避險條件:(1)必須針對正在發生的緊急危險。如果壹個人的行為構成緊急危險,就壹定是違法的。(2)所采取的行動應該是避免危險所必需的。(3)保留的必須是法律保護的權利。(4)不得超過必要的限度,即損害的利益應當小於保全的利益。緊急避險不承擔法律責任。在崗位或者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員,在與其特定責任相關的危險發生時,不得實施緊急避險。

緊急避險是刑法和民法的壹個概念,行政法並沒有規定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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