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避險條件:(1)必須針對正在發生的緊急危險。如果壹個人的行為構成緊急危險,就壹定是違法的。(2)所采取的行動應該是避免危險所必需的。(3)保留的必須是法律保護的權利。(4)不得超過必要的限度,即損害的利益應當小於保全的利益。緊急避險不承擔法律責任。在崗位或者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員,在與其特定責任相關的危險發生時,不得實施緊急避險。
緊急避險是刑法和民法的壹個概念,行政法並沒有規定這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