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於。
《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三條 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非法進入供他人家庭生活,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盜竊的,應當認定為“入戶盜竊”。
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盜竊,或者為了實施違法犯罪攜帶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盜竊的,應當認定為“攜帶兇器盜竊”。
擴展資料:
《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相關法條:?
第七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行為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且具有下列情形之壹,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必要時,由有關部門予以行政處罰:
(壹)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二)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諒解的;
(四)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第八條 偷拿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的財物,獲得諒解的,壹般可以不認為是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酌情從寬。
百度百科-《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