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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風險代理

法律分析:婚姻和繼承案件;要求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和工傷賠償金的;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在委托代理合同關系中,被代理人的權利是代理人合法行使代理權的基礎,代理人應當按照被代理人授權的範圍和權限忠實、勤勉地為被代理人服務。刑事案件代理不同於壹般的民事案件代理。如果在刑事訴訟中允許風險代理,律師在風險代理中就有足夠的經濟動機。因此,偽證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制裁、為犯罪分子開脫罪責等可能被采用來贏得成功的判決,也可能導致司法腐敗,損害公眾利益。

法律依據:《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壹條,辦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案件,委托人在獲悉政府指導價後仍要求風險代理的,律師事務所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但下列情形除外: (壹)婚姻、繼承案件;(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和工傷賠償金的;(四)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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