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
2、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壹的,應當減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減刑、假釋的裁定不當,應當在收到裁定書副本後二十日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糾正意見後壹個月以內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作出最終裁定。
第四百九十八條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或者裁定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法律文書宣告或者送達之日起計算。
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依法應當減刑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減刑。死刑緩期執行期滿減為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刑期自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