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五千元以上的,將被追訴。
2.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3.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財物,個人受賄數額在壹萬元以上,單位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4.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親友非法牟利的,應予立案追訴。
5.徇私舞弊,低價出售國有資產,給國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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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十條非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或者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