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程有先由承辦人員填寫立案報告表,然後制作立案請示報告,經本機關或部門負責人審批後,制作立案決定書,最後,由負責審批人簽名或蓋章。立案後進行偵查,偵查完畢,如果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壹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是否起訴。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二條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壹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的,應當記錄在案,隨案移送,並在起訴意見書中寫明有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