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同壹行為同時符合侵權行為構成要件和犯罪構成要件,則刑事責任和侵權責任同時產生,侵權責任優先於刑事責任。因此,當行為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時,應當優先承擔侵權責任,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在訴訟程序上,受害人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賠償訴訟追究侵權責任,也可以單獨提起民事侵權賠償訴訟。但需要註意的是,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壹百三十八條的規定,目前無論提起附帶民事賠償訴訟還是單獨民事賠償訴訟,均不受理當事人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在訴訟時效方面,進入刑事審判階段的案件,民事訴訟時效從刑事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因此,不提起附帶民事賠償訴訟的,在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後,仍可單獨提起民事賠償訴訟,但應及時提起,避免訴訟時效。同樣,對於同時負有行政責任的人,也遵循“私權優先”的原則,優先承擔侵權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條侵權人因同壹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同壹行為的,由侵權人先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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