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公安機關在偵查刑事案件過程中,可以根據傳喚傳喚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未到案的,壹般可以按照規定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二是行為人涉嫌違反治安的,公安機關可以傳喚。行為人拒絕傳喚的,公安機關可以強行傳喚,即強行帶至公安機關;
第三,行為人涉嫌其他行政違法行為的(治安管理處罰法除外),公安機關可以傳喚,但不能強制傳喚。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要求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進行傳喚。人民警察對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出示工作證件後,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告知被傳喚人傳喚的理由和依據。對拒絕接受傳喚或者無正當理由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