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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可以同時做律師嗎?

不可以。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條中規定人民警察不得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或者受雇於任何個人或者組織。

《中華人民***和國人民警察法》經1995年2月28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2次會議通過,1995年2月28日中華人民***和國主席令第40號公布;

根據2012年10月26日十壹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通過、2012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和國主席令第69號公布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人民警察法〉的決定》修正。

擴展資料:

警察的性質:

1、警察是國家政權的組成部分。警察是統治階級實現專政的重要工具之壹。是按照統治階級的意誌和利益,依靠暴力、強制和特殊的手段維護社會秩序和國家安全的武裝性質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在我國,人民警察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工具之壹。

2、警察活動是依靠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警察依法實施的壹切活動體現著統治階級的意誌,警察的行為是國家行為。警察活動具有不可違抗性和服從性。

警察的職權來自於國家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既然警察的行為代表著國家行為。因此,警察活動就必然有國家作為後盾,警察為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必然是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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