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當庭宣判的,應當在五日以內送達。定期宣判的,應當在宣判前提前宣布宣判的時間、地點,傳喚當事人,通知公訴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判決宣告後,應當立即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