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是否在場不是警察訊問犯罪嫌疑人的必要條件。而且壹般警察在審訊嫌疑人的時候是不會允許律師在場的。
解釋:
不要說什麽不合理的,和國外不壹樣的,這是我們國家的現狀決定的。
國外的法治相對成熟,公民守法意識也較高。律師和辦案人員都很珍惜自己的職業操守和資質。總的來說,大多數人對法律是尊重的,是有敬畏之心的。在公眾眼裏,法律是用來保護自己的武器。
但在我國目前的環境下,人們追求的不是正義,而是希望通過不正當的手段獲得有利的結果。
所以,壹些執法人員的不公平(我不敢說到底有多少),讓公眾對法律和執法人員失去了應有的信任和敬畏,“執業律師”和“沒有職業資格卻硬套關系,從而壟斷了大部分法律業務”的業務競爭,也讓他們拋棄了職業道德。在大眾眼裏,法律是少數人牟利的機器,而不是大多數人保護自己的武器。
結果就是:妳不相信警察不會刑訊逼供,警察也不相信妳請的律師不會偷偷摸摸玩花招,比如偷錄音像,暗示嫌疑人否認事實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