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拘留許可證由分管副局長審批;逮捕令由當地檢察院審查批準。辦理手續後,公安機關可以對犯罪嫌疑人采取法律賦予的任何措施。
3.逮捕犯罪嫌疑人,不必事先通知家屬或者所在單位,應當在刑事拘留或者逮捕後的24小時以內通知。如果被刑事拘留,盡量不要有“花錢找人”的想法。畢竟警方不會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跨省”,以免竹籃打水壹場空。
4.采取拘留措施的,在拘留期間應當限制人身自由,沒收交通工具和通訊工具。結果壹般是:第壹,治安拘留;二是刑事拘留;第三是逮捕。
5.被抓後,當事人的家屬或單位可以聘請律師提供法律援助,因為律師可以直接找警察了解案情,了解當事人的情況,可以查閱相關材料。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三百三十九條,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被執行人應當持拘留證、逮捕證、辦案協作函、工作證明,與協作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聯系,協作地公安機關應當派員協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