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九條根據派出機關持有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簽發的逮捕證、刑事拘留證明,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改造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簽發的追捕、押解暫予監外執行罪犯的證明文件。沒有這種證明,或者證明的記載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不予收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