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有:1、妨害公務;2.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3、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4.盜竊、搶奪或者損毀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5.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 *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