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壹百零壹條第二款規定:
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該規定是對交通事故逃逸人員行政方面的制裁,其將被吊銷駕照且終生不能再取得,且不論其造成的交通事故後果大小。
《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
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擴展資料
案例:瀘州壹轎車仰翻路中,車主酒駕肇事逃逸被拘留15日罰3150元
11月8日,瀘州瀘縣玄灘派出所依法對在駕駛證暫扣期間,酒駕、肇事逃逸等交通違法行為的當事人熊某作出行政拘留15日並處罰款3150元的治安處罰。 ?
11月5日23時許,熊某駕駛車牌為川EB8***的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玄塗路(玄灘至塗場)8公裏處,因操作不當駛離路面後又仰翻於道路上、造成該車受損、無人員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熊某棄車逃離現場。
民警經過調查取證,發現事故車輛正是9月15日淩晨酒駕與另外壹輛轎車相撞後肇事逃逸的川EB8***車輛。經調查訊問,肇事車主熊某如實供述在駕駛證暫扣期間,酒後駕駛機動車與他人發生交通事故逃逸後再次肇事逃逸。(平安瀘縣)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