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1)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的司法鑒定委托。(2)在訴訟案件中,在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司法鑒定機構也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司法鑒定委托。當事人委托司法鑒定時,壹般通過律師事務所進行。2.受理: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委托書後,應當對委托人委托的事項進行審查,並作出如下決定:(1)對符合受理條件、可以決定即時受理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委托受理合同》;(二)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鑒定委托材料回執,並自收到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三)不符合受理條件,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退回鑒定材料,並向委托人說明理由;(4)委托函件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答復。3.司法鑒定機構首次接受委托後,由司法鑒定機構指定的司法鑒定人或者委托人申請並經司法鑒定機構同意的司法鑒定人完成委托事項。4.對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接受其他資質較高的司法鑒定機構的委托進行鑒定。除鑒定材料外,還應提交原司法鑒定文書進行復核鑒定。5.司法鑒定文書的出具司法鑒定機構在法定或者約定的鑒定期限內完成司法鑒定後,應當按時出具司法鑒定文書。司法鑒定文書原件壹式三份,壹份交委托人,另外兩份由司法鑒定機構存檔。6.出庭的司法鑒定人應當按照司法機關或者仲裁機關的要求按時出庭。司法鑒定人出庭時,應當出示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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