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於取保候審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以保證金形式取保候審的,保證金起付額為1000元。決定機關應當在確保被取保候審人員不逃避、不妨礙刑事訴訟的原則下,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情節和性質、可能受到處罰的輕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經濟狀況、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並確定押金的數額。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律師可以申請取保候審。有關部門收到取保候審申請後,應當在7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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