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人員有犯罪記錄,犯罪記錄和檔案會壹直保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六條* * *未成年犯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應當封存有關犯罪記錄。犯罪記錄被封存的,除司法機關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以外,不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提供。依法查詢的單位應當對封存的犯罪記錄保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發布的通知。二。犯罪記錄系統主要內容(壹)犯罪信息數據庫的建立為加強對犯罪信息的有效管理,依托政法機關、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司法行政機關現有網絡和資源,分別建立相關記錄信息數據庫並實現互聯互通,條件成熟時建立全國統壹的犯罪信息數據庫。犯罪信息登記機關錄入的信息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犯罪人基本信息、檢察機關(自訴人)和審判機關名稱、判決書編號、判決書確定日期、所犯罪行、判處刑罰和刑罰執行情況等。(三)規範犯罪信息查詢機制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和司法行政機關分別負責受理、審查和處理犯罪記錄查詢。上述機關向社會提供犯罪信息查詢服務時,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關於繼續教育、入伍、就業的資格和條件的規定執行。為依法履行辯護職責,辯護律師要求查詢本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記錄,但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被執法機關依法封存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