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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37天還沒放,要多久才能判刑?

法律分析:刑事拘留37天,檢察院認為應當批準逮捕的,簽發逮捕證;如果認為沒有批準逮捕的必要,就向公安部門發出不批準通知書,公安部門接到不批準通知書後必須立即放人。至於拘留37天,什麽時候通知逮捕,要看公安機關的辦案效率。

1,從刑事拘留到逮捕的最長期限是37天,這個理解不全面。不同情況下,重新逮捕的最長期限不同(分別為14天、17天和37天),三種特定情形的重新逮捕期限為37天;

2.如果是37天以內的案子,也是37天以內,不壹定要等到37天,有時候20號就抓了;

3.逮捕後,壹般需要2個月才能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特殊情況下最長可達7個月);

4.在審查起訴階段,如果檢察院決定不起訴,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將立即釋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六條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訊問被拘留的人。發現不應當拘留的,必須立即釋放,並發給釋放證明。

第八十七條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和證據,報請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八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後,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壹)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懷疑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3)調查活動中可能存在重大違法行為。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準逮捕時,可以詢問證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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