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有三種:治安拘留、司法拘留等。屬於行政強制措施,當事人近親屬可以探視;刑事拘留是壹種刑事強制措施,只有當事人委托或者法院指定的律師才能會見。這在我國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治安處罰法中都有明確規定。根據《看守所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罪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同其近親屬通信和會見”,可以探視。根據
法律客觀性:
《看守所條例》第二十六條看守所保障被羈押人在羈押期間會見的權利。《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