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羈押期間找律師,必須由辦案(偵查)人員陪同才能在看守所會見,並且需要在公安機關辦理相關手續,15天內可能見不到,羈押後24小時內要對被羈押人進行訊問。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並制作釋放通知書。看守所會憑釋放通知書給被拘留人出具釋放證明,立即釋放,所以批準逮捕後最好請律師。《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二十四條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其采取強制措施時,偵查機關應當告知其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羈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也可以委托辯護人。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後,應當及時告知辦案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