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 * *取保候審決定機關應當綜合考慮保障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和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被取保候審人的經濟狀況等因素。,並確定押金的數額。提供保證金的人應當將保證金存入執行機關指定的銀行專用賬戶。
第七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本法第七十壹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後,應當憑取保候審通知書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福州市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