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期間,經批準可以打電話,未經批準不能打電話。《看守所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罪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公安機關批準,可以與近親屬通信和會見。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