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行政拘留所所長的職責:
1.在縣局和州監察支隊的領導下,負責全院的工作。
2.帶領全院民警完成各項工作目標任務,及時研究部署全院工作。
3 .及時傳達上級的指示和命令,做好“禁令”和各項規章制度的檢查和執行工作。
4.根據上級的工作和業務,及時指導值班民警加強對監獄安全、衛生和勞教人員的學習教育。
5 .建立健全看守所規章制度,規範操作程序,檢查執行情況。
6.組織全院的安全檢查和應急預案的演練。
7.及時完成上級交辦的各項任務。
二、看守所與拘留所的區別:
1.看守所是關押被依法逮捕、刑事拘留的罪犯的機關。被判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或者剩余刑期不超過壹年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監管。
2.看守所關押著被行政拘留處罰的人,所以看守所是國家行政拘留機關。看守所羈押的對象是被公安拘留的人和被法院決定司法拘留的人。看守所最多只能拘留15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五條公務員享有下列權利:
(壹)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備的工作條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或者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被辭退、降職、開除或者處分;
(三)領取工資和享受福利、保險待遇;
(4)參加培訓;(五)對機關和領導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六)提出申訴和控告;
(七)申請辭職;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