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面談次數:壹般來說,每個被拘留者在拘留期間會見兩次面。原則上每個在押人員當天只能見壹次面,近親屬(父母、祖父母、夫妻、子女、兄弟姐妹等。)是首選。開會前必須在會議登記窗口登記。會見壹般不超過3人,特殊情況須經領導批準。每次會議不超過半小時,並有權根據會議量調整會議時間。
2.如果是刑事拘留,拘留期間不允許親屬探視,但辯護律師可以探視,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派員在場;
3、如果是行政拘留,行政拘留全部規定探視時間。被處罰人的親友可以提前預約,在行政看守所規定的探視時間探視被處罰人。
法律依據:
《看守所條例》第二十六條:看守所保障在押人員在羈押期間會見的權利。在押人員應當遵守看守所會見管理規定。
會見在押人員,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在規定時間在看守所會見區進行。
被羈押人委托的律師會見被羈押人時,還應當持有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看守所條例》第二十七條:在押人員參加入學考試、生育或者近親屬死亡的,在押人員或者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請假。
向看守所提出請假申請,由看守所審查,並報羈押決定機關批準。羈押決定機關應當在被羈押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申請後12小時內作出是否準予離開看守所的決定。
被拘留者離開住所的時間不包括在拘留期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