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二十三條?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可能妨礙偵查的情形外,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內制作拘留通知書,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拘留通知書應當寫明拘留的原因和拘留的地點。
可能阻礙調查的情況有:
1,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幹擾證人證言或者串供;
2、可能造成同案犯脫逃,妨礙偵查的;
3.犯罪嫌疑人的家屬參與了犯罪。
在無法通知或者有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如果在24小時內沒有通知家屬,應當在拘留通知書上註明原因。
擴展數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壹百二十條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壹)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二)被害人或者現場見證人指認他是罪犯的;
(三)在他身邊或者住處發現犯罪證據的;
(四)自殺未遂、逃跑或犯罪後逃跑的;
(五)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_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