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是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制作拘留通知書,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但是如有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或者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可能會延期。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二十三條 ?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制作拘留通知書,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拘留通知書應當寫明拘留原因和羈押處所。
其中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是:
1、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幹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2、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礙偵查的;
3、犯罪嫌疑人的家屬與犯罪有牽連的。
無法通知、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對於沒有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家屬的,應當在拘留通知書中註明原因。
擴展資料: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壹百二十條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先行拘留:
(壹)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_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