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照《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六十四條,被拘留人拘留期滿,拘留決定機關決定停止拘留的,或者拘留決定機關決定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拘留所應當核實其身份,查驗有關法律文書,出具解除拘留證明,按時解除拘留。
參照《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六十五條,被拘留人解除拘留時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拘留所應當將被拘留人移交辦案單位:
(壹)被依法驅逐出境或者遣送出境的;
(二)依法被決定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依法決定社區戒毒和強制隔離戒毒的;
(四)決定依法采取強制教育和矯治措施。
擴展數據:
拘留的分類
壹.行政拘留
是指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壹般違法行為給予的最嚴厲的處罰,屬於行政處罰的壹種。治安拘留最長期限為15日(期滿釋放,由公安機關決定,在行政拘留所執行;對拘留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合並執行拘留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
二。刑事拘留
是指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偵查中,對現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人采取的臨時性強制措施。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訊問被拘留的人。
如果被拘留者被逮捕,將根據刑事訴訟法對其進行審判。如果審判後無罪釋放,被捕者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刑事拘留不是懲罰或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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