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第八條
需要辦理《居住證》的,申請人可以到現居住地的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
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在本市合法穩定居住;
(二)在本市合法穩定就業,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滿6個月;或者因為需要在本市居住6個月以上,比如投靠本市戶籍的親戚,讀書,學習。
申請人應當根據投標條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並對投標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
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收到申請材料後,材料齊全的,出具受理憑證;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補齊材料。
第十壹條
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應當自出具受理憑證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申辦信息和申辦材料移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或者公安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