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歲的楊春波是淄博人。
案發時,楊春波正在洪洞縣山頭鄉壹個被老鄉承包的煤礦裏打工;曲某某,河南人,在洪洞縣山頭鄉承包煤礦。案發當日下午4時左右,楊春波和老鄉在山頭鄉曹家溝街選購日用品時,遇到曲某某,因瑣事發生爭執。後兩人被老鄉拉走,曲某某乘車離開。
楊春波從路邊的肉攤上拿出壹把尖刀,攔車追趕曲某某。當車行至山頭鄉安頭村西溝路路口時,楊春波看到被害人曲某某,於是下車持刀將曲某某刺傷,隨後逃離現場。經鑒定,曲某某系因單刃銳器致心包、膈肌、肝臟破裂出血性休克死亡。
案發後,楊春波潛逃。他化名曹,住在山西呂梁。公安機關對被告人楊春波進行網上追逃。18後,民警在印青高速交城收費站出口將其抓獲。
檢察機關認為,楊春波因瑣事持刀故意剝奪他人生命,致其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