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有義務執行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申請執行人人身、財產權利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已經提出申訴的,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追究負有執行義務的人的刑事責任。
司法機關不予受理。只有在認定民事主體實施了犯罪行為,不符合立案標準的情況下,才能向當地司法機關報案,只有受害人才能提起訴訟。
並不是所有拒絕犯罪的訴訟請求都會被受理。為了規範國家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的執法行為,我國立法機關在了解我國現行法律規範的基礎上,制定了拒絕犯罪自訴的立案標準。在審理案件時,需要結合本標準的規定來決定是否立案。
法律依據:
刑法
第313條
下列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論處
(壹)被執行人隱匿、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明顯不合理低價轉移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移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或者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串通,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阻撓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有能力執行而拒絕執行,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