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正文:是卷宗的主要部分,包括所有與案件或事務相關的文件、記錄、信函、證據和其他材料。
2、批註:是對文件或案件的評註、註釋或解釋,由律師、法官或其他相關人員撰寫。
3、封面:是卷宗的最外層,包括案件或事務的基本信息,如案件名稱、當事人姓名、律師姓名、法院名稱等。
4、目錄:是卷宗內部的文件目錄,列出了所有文件的頁碼和標題,方便查找。
5、索引:是對卷宗中所有文件的索引,按字母順序排列,包括文件名稱、當事人姓名、事件日期等關鍵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