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安部關於貫徹實施中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黨員、軍人、公安幹警和科技骨幹因私出境:
黨員、軍人(含現役軍人、軍屬)和公安幹警因私出境,應當按照本制度規定辦理黨內、軍內和公安機關內部審批手續,然後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科技業務骨幹(包括教學、科研、生產單位的科技業務骨幹、優秀文藝骨幹、優秀運動員、機關工作骨幹和有特殊技能的人才等。)應經中央、國務院機關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批準,公安機關方可受理申請並依法審批。
掌握無線電技術偵察部隊核心秘密和重要秘密的人員,復員轉業到地方後,因私需要出境的。復員轉業到地方未滿五年的,須征求原單位意見。
擴展數據
相關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十二條中國公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準出境:
1.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證件或者拒絕、逃避邊防檢查的。
2.被判處的刑罰尚未執行完畢或者屬於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3.因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決定不出境的。
4.因妨害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被其他國家或者地區遣返,在規定期限內不準出境的。
5、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和利益,國務院有關機關決定不準出境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情形。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國滕州-關於《中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幹問題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