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定,對交通肇事罪規定了相同的處罰級別:1。違反交通規則,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特別惡劣情節,是指有下列情形之壹:(1)造成2人以上死亡或者5人以上重傷,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2)死亡6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力賠償60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133條規定,犯交通肇事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條行為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藏匿、遺棄被害人,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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