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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賭場70萬怎麽判

法律主觀性:

開設賭場,涉案金額654.38+0萬元,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沒收用於賭博的賭資。開設賭場罪是指是否存在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職業的客觀行為。“開放”的含義應該從廣義上理解。除了為賭客提供場所、設定賭博方式、提供賭博工具和籌碼、接受賭客投註供他人賭博的傳統業務外,在計算機網絡上開設賭博網站,或者代理賭博網站、接受投註、電話賭博,但參與者不集中在壹起的,也屬於賭場。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場所和服務費的,不構成本罪。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 *聚眾賭博或者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賭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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