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壹款的規定,犯罪分子到案後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的,包括同案* * *犯罪分子揭發共犯* * *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的;為偵破其他案件提供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的;制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共犯);有其他有益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應當認定為立功。
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刪除了原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即“犯罪後自首,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