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審判長,法官,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的有關規定,浙江興佳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顧某某近親屬的委托,經被告人顧某某本人同意,指定王書麒律師為被告人顧某某的辯護人。
辯護人接手案件後,到公訴機關查閱了案件相關材料,多次在看守所會見了被告人顧某某,參加了案件的審理,對整個案件事實有了進壹步的了解。現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首先,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顧某某開設賭場的事實沒有異議,但辯護人認為被告人顧某某具有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聚眾賭博或者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賭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