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的有關規定,浙江興嘉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顧某某近親屬委托,並征得被告人顧某某本人同意,指派王舒琪律師擔任被告人顧某某的辯護人。
辯護人接手案件後,到公訴機關查閱了案件的有關材料,多次到看守所會見了被告人顧某某,又參與了本案的庭審,對整個案件事實有了進壹步的了解。現發表以下辯護意見:
首先,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顧某某犯開設賭場的犯罪事實不表示異議,但辯護人認為,被告人顧某某具有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