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確的是,開設賭場罪屬於刑法範疇,其判定不僅要看獲利數額,還要看賭場的規模、持續時間、參與人數、社會影響等方面。所以,即使獲利只有2萬,如果其他罪行嚴重,仍然可能面臨更重的處罰。
司法實踐中,法院在判決開設賭場罪時,會綜合考慮被告人的主觀惡性、犯罪手段、社會危害性等因素。被告人有自首、立功等情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同時,法院還會考慮被告人的犯罪記錄、悔罪表現等因素來確定最終的刑罰。
此外,值得註意的是,開設賭場罪往往與賭博、非法拘禁等其他犯罪相聯系。判決時,法院會依法對被告人實行數罪並罰,以保證法律的公正和權威。
綜上所述,開設賭場獲利2萬元罪的判定,不能僅僅依據獲利數額,而是綜合考慮多種因素的結果。所以不能簡單的給出壹個確定的判斷結果。具體判決需要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來判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303條規定:
聚眾賭博或者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賭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國(境)外參與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