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開設賭場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麽?
開設賭場罪是指是否存在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職業的客觀行為。
我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牟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罪的量刑標準是:
(壹)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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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開設賭場罪的立案標準
凡開設賭場者,應予立案追訴。
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代理賭博網站接受投註,屬於“開設賭場”。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總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總額在五萬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