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開設賭場罪,是指客觀上是否存在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壹旦賭場正式開業並被部分人實際使用,則認定本罪既遂,與創辦人是否實際獲利無關。如果賭場老板自行參與賭博,並且從事賭博的,可以考慮將本罪與賭博罪合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