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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律師出庭需要提前告知法庭嗎?

法律的主體性:不需要。

開庭前,律師的準備工作包括收集壹些與訴訟主張相關的證據,因為這些證據需要提交法院進行審理。當然,如果有些證據自己無法收集,必要時可以向法院申請調查,委托律師處理相關事宜。如果是原告家屬,可以做以下準備:

1.收集與訴訟請求相關的證據,必要時向法院申請調查。

2.如果不熟悉法律法規,可以委托律師作為代理人代理案件。

如果是被告家屬,可以做以下準備:

1.收到起訴書副本後,圍繞訴訟請求收集證據,證明原告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

2.提交答辯狀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

3.必要時可以委托律師作為代理人代理案件。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八十二條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並在開庭的十日前將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審判前,法官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了解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有關的問題,聽取意見。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開庭的時間、地點,傳喚當事人,並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少應在開庭前三天送達。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提前公告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地點。上述活動應當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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