囚犯受審前,家屬不允許給任何東西。刑法規定,家屬不得私自會見犯罪嫌疑人,也不得給病人帶湯等食物。
根據法律規定,在生效判決作出之前,刑事案件的家屬不得會見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起訴階段、審判階段,只有辯護律師持律師執照、委托書、律師事務所專業介紹信等手續,才能在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