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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開庭過程

辦理刑事案件的流程大致如下:首先,確定當事人的身份。第二步,宣布被告人被指控的罪名;並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包括公訴人、辯護人等其他訴訟參與人。並且需要告知並詢問是否需要申請退出;最後,告知當事人和辯護人自己的權利。壹開始要單獨訊問被告人,了解對起訴書的意見,然後由公訴人和辯護人向法庭出示物證,供當事人辨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五條

開庭時,審判長應當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姓名;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合議庭成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回避;告知被告享有辯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六條公訴人當庭宣讀起訴書後,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害人、原告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法官可以審問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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