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延期開庭: (壹)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的;(二)當事人應當在法院確定開庭審理前,向審理該案的法院申請延期審理。
第壹百四十三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