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七條。開庭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場,並宣布法庭紀律。開庭時,審判長應當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和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