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法官、檢察員、律師和證人,任何人都不能與罪犯交談,旁聽人員也不能與犯罪嫌疑人交談,因為未經庭長允許,旁聽人員不能提問或喧嘩,否則會擾亂庭審秩序。
非旁聽人員,如檢察官、法官、辯護人等。,圍繞案件與犯罪嫌疑人交流,不會說無關的話。
法律沒有規定法院會安排被告與家人見面,但有些法院會比較人道。宣判後,家屬會與被告進行短暫交流,正常見面。要等到判決生效,把犯人送到改造現場安排。
擴展數據: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壹條:公訴人當庭宣讀起訴書後,被告人、被害人可以陳述起訴書指控的罪行,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害人、原告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法官也可以訊問被告人。
法官通過審判,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客觀認定民事案件事實,全面審查證據,明辨是非,公正處理民事案件,實現人民法院的審判職能。其次,有利於對司法活動的有效監督。
在刑事審判過程中,禁止與和審判無關的人交談。法官通過審判,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客觀認定民事案件事實,全面審查證據,明辨是非,公正處理民事案件,實現人民法院的審判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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