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後下判決書的送達時間具體如下:
1、如果是簡易的程序,壹般二十日內下判決書;
2、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壹個半月:
(1)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
(2)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後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3、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第壹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各方自願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4、人民法院不得違反當事人自願原則,將普通程序轉化為簡易程序。只要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都適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壹個半月。
第二百二十壹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按照本章第壹節或者第二節的規定重新審理。